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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征期用得著——增值稅納稅申報三大提醒要牢記 |
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憑證有哪些?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有哪些?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情形有哪些?忙碌的征期已接近尾聲,各位納稅人關于增值稅納稅申報這些問題您都清楚了嗎?不清楚也不怕,因為勤勞的小編都為您整理好啦!瞧好了您吶~
提醒一:牢記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7類憑證
第1—5類情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1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2類: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
從銷售方取得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3類: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4類: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
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第5類:解繳稅款完稅憑證
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6類:道路、橋、閘通行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規(guī)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putongFP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第7類:旅客運輸憑證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guī)定: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putongFP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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