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很多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時,秉承著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只能忍氣吞聲,默默忍受,F(xiàn)在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在面對家庭暴力時果斷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
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一條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定義,即“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奔彝ケ┝κ且环N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jù)新婚姻法的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shù)拿袷仑熑巍?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jié)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同樣觸犯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家庭暴力與離婚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8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币虼耍鶕(jù)法律規(guī)定,受家庭暴力的離婚婦女,不但可請求物質賠償,而且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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